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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科模塑:股东背景复杂绕不开的涉黑高利贷 如今却要创业板


来源:开云体网官网
发布时间:2024-07-02 15:28:02
  本周,创业板上市委将于7月15日审议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科模塑”或“发行人

雪昱模具加工中心

  本周,创业板上市委将于7月15日审议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科模塑”或“发行人”)。针对此公司,小编看了下招股书发现此公司有几率存在不为人知的一面。依据公司招股书显示,唯科模塑主要是做精密注塑模具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业务,形成了由精密注塑模具、注塑件以及以空气净化器为主的健康产品构成的产品线,唯科模塑基本的产品包括精密注塑模具、注塑件和健康产品三大类。

  张坚系唯科模塑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同乡,长年在泉州市、上海市等地经商办企业,庄辉阳先生早期在拓展长三角地区业务过程中,考虑到张坚在上海经商多年,为快速开办企业,上海克比在成立时由张坚担任董事兼经理,在上海克比成立初期主要负责外联工作。

  唯科模塑有10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除上海克比外,其他公司 2019 年大部分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发行人利润主要在母公司,2019 年末、2020年末上海克比总资产占发行人总资产的比例为 27.84%、19.43%。张坚于2007年10月至2018年7月担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上海克比董事兼经理。

  2019年3月,张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于 2019 年4 月被刑事拘留, 于2019年5月被逮捕,随后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0 年7月,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张坚因犯组织、领导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故意损坏财物罪、高利转贷罪、非法占用农地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泉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件已终审。

  2019年5月8日张坚将其持有发行人3.99%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张侃,张侃成为持股票比例仅次于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股东。

  根据张坚案件的判决文书所查明的犯罪事实,系张坚、张池(已去世)等人及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在泉州地区民间借贷、非法催收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和发行人、上海克比以及发行人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均无任何关联;上海克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了无违规情况证明,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也都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综上,张坚案件不涉及上海克比及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克比不存在因张坚案件被处罚的风险。

  上海克比主要是做精密注塑模具、注塑件产品的生产、销售,为上海周边的均胜电子、艾福迈集团、康普集团等客户提供配套服务,系发行人重要子公司,自设立起一直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主导实际生产经营。发行人称张坚虽然长期担任上海克比的董事兼经理,但仅在上海克比设立初期负责公司外联工作,并不参与上海克比的实际经营及客户开拓工作,也并非其内部决策的主要参与者,其离职及被抓捕对上海克比生产经营无影响。

  唯科模塑通过对比张坚离职、被捕前后上海克比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情况,通过一系列分析报告期内上海克比主要财务数据及占比情况,主要客户、供应商变动情况,说明上海克比营业收入持续稳定增长,主要客户、供应商相对来说比较稳定,不存在重大变动情况,未受到张坚离职或被捕的影响。唯科模塑解释2019年上海克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下滑系当年吸收合并居菲特,固定资产折旧等成本、费用相应增加所致。

  张坚与张侃系父子关系。张坚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张坚将其所持唯科有限的股权转让给其子张侃。股权转让协议系由张坚的委托律师交由张坚签署,根据张侃的确认,对于唯科有限的投资资产金额来源于其自有资金,本次股权转让为父子之间的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双方不涉及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年12月增资时张坚以1,487.5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350万元,其中850万元系由张坚出资,剩余637.5万元系股权转让后由张侃出资,鉴于张侃尚未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项,对于张坚实际缴纳出资850万元所形成的股权(占发行人总股本的2.14%),存在被司法机关追缴或没收的可能,对于发行人的股权稳定性存在一定风险。

  张坚于2018年7月卸任上海可比经理职务,2018年12月参与增资时虽然已经离职,但其对唯科有限投资意愿强烈,考虑到其对上海克比的贡献,同时其本人也看好唯科模塑的未来发展,且庄辉阳过往曾表示唯科有限实施股权激励时会第一先考虑张坚等人,故允许其与科普特合伙等股权激励主体共同对发行人进行增资。

  根据证监会首发问答和深交所审核问答的规定,在新《证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可以包括少量外部人员。综上,张坚离职后仍于2018年12月参与股权激励的背景清楚、原因合理,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张坚增资时已不是发行人的员工,严格意义不属于员工持股,但鉴于其曾担任上海克比董事兼经理,且与科普特合伙、立唯昇合伙、克比合伙等员工持股平台和时任健康产业董事的庄朝阳先生、时任唯科有限董事的江培煌先生同次同价格入股,出于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将其增资视为员工持股进而作股份支付处理。

  ①股东林明山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与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存在的资金往来

  报告期内,股东林明山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与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资金往来情况如下:

  通过对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及其关系紧密共同生活的亲属的个人流水梳理、对庄辉阳、林明山及往来金额较大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访谈并制作访谈记录、取得资金用途所涉银行单据等方式核查,林明山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与实际控制人庄辉阳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存在持续资金往来的原因为:A、林明山与庄辉阳是同乡、发小,是交往40余年的好朋友,两家人一直交往频繁;B、林明山家族在惠安县经营石材、石雕生意,有时会因经营需要向庄辉阳或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借入资金用于短期周转,通常不支付利息;C、两家人之间有时会因购房等其他个人资金需求而进行短期,通常不支付利息;D、林明山家族偶尔会向庄辉阳或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借入资金用于民间借贷赚取利差,通常会支付一定的利息。

  经庄辉阳、林明山及往来金额较大的共同生活的亲属确认,两家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均为借贷性质,由于两家人的交情和信任,均未签订正式借款协议。

  A、2017年为庄辉阳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净收款,主要系收回林明山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以前年度借款本息。

  B、2018年和2019年为庄辉阳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的净付款,主要是向林明山及其关系紧密的共同生活的亲属借出款项用于石材生意或民间借贷,具体如下:

  林明山家族偶尔会向庄辉阳或其共同生活的亲属借入资金用于民间借贷赚取利差,并会支付一定的利息。根据对庄辉阳、林明山的访谈确认,并测算庄辉阳向林明山出借款的年化利率, 报告期内庄辉阳向林明山出借款的年化利率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属于高利贷的行为。

  林明山主要经营家族企业惠安县明兴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从事泉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惠安石雕” 的创作,系当地颇有名气的工艺美术师,并非专门干民间借贷,其民间借贷的对象多为石雕生意的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根据对林明山的访谈确认,查阅林明山的资金流水及其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资料,林明山对外出借款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受法律保护,不属于高利贷的行为。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庄辉阳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过高利贷等违反法律法规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2019年6月向林明山家族借出620万元,后者将该笔款项用于民间借贷赚取利差,也即林明山家族借用庄辉阳家族款项用于民间放贷,这是否是庄辉阳进行了间接放贷行为?林明山与庄辉阳是同乡,张坚与庄辉阳亦是同乡,且张坚因在泉州地区民间借贷、非法催收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种种巧合难以让人不去想象这些同乡、发小之间的关系。

  报告期内,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唯科模塑本企业存在通过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另外的关联方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2018 年度、2019 年度,发行人本公司转贷资金金额分别为7,500.00万元和 1,000.00万元。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转贷贷款已全部清偿完毕。

  唯科模塑取得转贷资金后,大多数都用在支付供应商采购款等流动资金用途。报告期内,发行人本公司转贷资金金额分别为 7,500.00 万元和1,000.00万元,同期采购货款(不含委外加工费)分别为14,193.99万元和16,157.14万元。虽然向银行备案的采购供应商名称与实际的不一致,但是发行人本公司采购支付需求远超于转贷资金,且大多数都用在支付供应商采购款,实质上符合短期借款合同约定贷款资金用于支付货款等的要求,且每次贷款资金按合同金额及时偿还。

  公司的转贷行为是公司将已审批取得并存在公司银行账户的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给供应商后,供应商将该等资金一次性转付给公司,其前提是公司已合法取得银行审批的贷款,用途也是按银行约定用于支付货款等流动资金,不存在用于拆借、证券投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或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情形,且按期或提前足额偿还本息,因此,并无骗取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故意或将该等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不具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或恶意。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借款均已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或提前足额还本付息,未发生逾期还款或其他违约的情形,未造成贷款银行资金损失。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不属于《刑法》或《商业银行法》规定的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之行为。公司通过转贷取得的借款均已按约定足额还本付息,不存在因违反《贷款通则》之规定而被提前收回,或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报告期内的转贷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相关银行分别出具了《确认函》,确认上述贷款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银行也未因此受到监督管理的机构处罚,不会追究发行人的相关责任。当地人行出具《证明》,证明其未对厦门唯科及其子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公司未因此受到相关监督管理的机构的处罚,亦不存在因违反《刑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规定而受到处罚的风险。

  看到这里,让我们更怀疑,唯科模塑的主营业务究竟是什么,实际控制人的第一桶金来源于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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