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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与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开云体网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16 22:57:45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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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工业与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现予以公告,请相关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要求,为加强完善汽车节能管理制度,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在中国关境内销售的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乘用车产品(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乘用车等新能源乘用车产品,包括在中国关境内生产的国产乘用车产品和在中国关境外生产的进口乘用车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关境内销售乘用车的企业,包括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

  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已列入工业与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主要是指其生产的乘用车产品已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国关境外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视同为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在中国的代理,负责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一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核算年度是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国产乘用车采用生产日期,生产日期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的制造日期为准;进口乘用车采用进口日期,进口日期以海关放行日期为准。

  第五条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

  第七条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

  第八条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建立“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定期汇总数据,并将情况通报核算管理有关部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数据(具体实际的要求见附件一)。

  第九条企业应建立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监控体系,根据达标情况及时作出调整生产或进口计划,并将已停止生产或进口的车型情况报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同时抄送质检总局(认监委)。

  第十条工业与信息化部通过中国汽车燃料消耗量网站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公布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及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计算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二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基数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计算方式为:核算主体各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各车型所对应核算基数的乘积之和除以该核算主体所有车型核算基数之和。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小数点后2位。

  第十四条2012-2015年,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和企业达标要求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27999-2011)规定(不计新能源乘用车产品)。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位排数、变速器型式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十五条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在统计企业达到国家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的情况时,对公司制作或进口的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纯电动驱动模式综合工况续驶里程达到50公里及以上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按零计算,并按5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8升/100公里(含)的车型(不含纯电动、燃料电池乘用车),按3倍数量计入核算基数之和;其他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按实际数量核算。

  第十六条每年12月20日前,各核算主体应根据年度达标要求向工业与信息化部递交下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纸制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有关部门),预报告主要内容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期值、预期目标值等。

  第十七条每年8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与信息化部递交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中期报告(纸质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有关部门),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半年已实际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对应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及关键参数;

  第十八条每年2月1日前,各核算主体应向工业与信息化部递交上一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纸质和光盘各一式五份,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转送核算管理有关部门),主要内容有:生产或进口的各车型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和对应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及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等情况。(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如核算主体认为递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预报告、中期报告涉及企业商业机密,需在报告中明确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内容及保密期限。经工业与信息化部审查同意,可不对外公开。

  核算主体递交的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年度报告不得以涉及企业商业机密为名限制对外公开。

  第二十条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联合工作机制。

  工业与信息化部具体负责国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产量及乘用车生产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质检总局具体负责进口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进口量及进口经销企业、进口乘用车制造企业等情况的核查。

  第二十一条上一年度所有核算主体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将于每年3月20日前公示。

  第二十二条各核算主体和社会各界对公示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情况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有关部门需在接到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处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6月1日前,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报告”,包括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优于/劣于目标值的额度为本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的差额与本年度车型核算基数的积。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圆整至整数位。

  第二十五条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优于目标值的核算主体,可将优于目标值的额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2015年前,优于目标值的额度是指低于100%目标值以下的额度。

  第二十七条工业与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核查、公示制度,对市场上销售的汽车产品的燃料消耗量进行抽样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八条对报告和核算数据存在不达标问题的企业,要求其说明情况及提交改进方案。未按要求上报燃料消耗量数据的企业,按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发现或有举报并经查实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视情节严重,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2012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执行日期从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要求,有关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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